4日上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十二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这些案件中,原告都是同一家物业公司,被告则是该物业公司所在小区的12户业主,双方之所以会对簿公堂,都是因为业主违约不缴物业费,欠款自1700元至9000元不等。经过三个多小时庭审,5名业主表示愿接受与物业公司调解。

  业主:物业服务不专业,不愿缴纳物业费

  “我住着140多平米的房子,真不在乎这几千块钱,实在是这物业太气人了!我明明在小区有车位,还是好几次被挡在大门外,保安说里面停满了,坚决不让进。”4日上午,作为第二个坐上被告席的业主,市民谢军(化名)情绪激动地表示,2014年3月,他在天桥区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交房时,他按要求与小区物业签订了《服务协议》,并预交了半年物业费,但不久,他就因装修、停车、购物等琐事,多次与物业员工发生矛盾,半年后他拒绝再缴纳物业费。

  “他们说是训练有素的保安,其实就是几个50多岁的老人,这样怎能保证业主的安全?”谢军表示,他也知道拖欠物业费不妥,但作为业主只是适当维权和抗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记者注意到,除了谢军,庭审当天还有4名被列为被告的业主赶到现场应诉,其他7名业主并未到庭应诉,也没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业主们先后为自己辩解,“物业服务协议不是我签的,我不知道。”“常年在外地工作,房子没有实际入住”、“对物业服务不满”等。

  物业:服务不存在重大瑕疵

  法庭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表示,2013年9月,该公司通过投标进驻该小区,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包括12名被告在内的400余名业主提供服务,期限为六年。绝大多数业主都按时缴物业费,但谢军等12名业主一直未缴费。物业公司表示,“即使业主真对服务不满意,也可以向我们或业委会投诉,拒缴物业费的借口实在太牵强。”

  在庭审中,对于谢军所说的“服务不满意”等方面的辩解,物业公司表示,业主们不能举证物业在小区所进行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同时也不能证明物业服务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如果都像这12位业主一样,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缴物业费,最终肯定会导致物业经费不足,服务质量下降,从而侵害其他正常按时缴费业主的权利。”

  经过三个多小时庭审,谢军等5名业主表示同意与物业公司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