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名科长,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乡镇交纳的疫苗款后,没有存到专用账户,竟然挪用96万元疫苗款购买理财产品,用来赚取利息。今日,记者从淄博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微信获悉,6月21日,淄川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司海霞、纪淑英挪用公款案在淄川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淄川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孙文静、董海林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司海霞,女,35岁,大学学历,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科科长。自2009年至2013年,在担任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疫苗款的职务便利,分八次挪用疫苗款77万余元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并上交区纪委违法所得4295.50元。被告人纪淑英,女,36岁,大学学历,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科科长。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在担任淄川区疾控中心免疫预防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疫苗款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挪用疫苗款19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并上交区纪委违法所得847元。

  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挪用公款认定事实和数额展开辩论、发表意见。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表示“太幼稚了,太不懂法了,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后悔,不应该这么做,一定接受教训。立案前已全部归还涉案公款并上交全部利息,希望法律能从轻处理。”

  两名被告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在收取各乡镇卫生院交纳的疫苗款后,应随即交纳到单位财务科,财务人员及时缴存到财政的专用账户,却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规使用公款,购买理财个人赚取利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记者 丁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