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个大奖大肆宣传好卖产品?这种如意算盘打不到省长质量奖的头上了。今天,省政府网站上挂出新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省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2009年制定的原《办法》中,并未做出如此具体的“禁令”,当时的要求是“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新《办法》的变化远不止这一项,还包括将省长质量奖的评选周期由1年调整为2年,表彰单位名额由10家调整为5家,评选范围由以工业为主扩展到涵盖一二三产业,取消顾客(社会)满意度测评,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等等。

  据了解,《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09年制定,评选已开展了5届,共有40家单位、21名个人获得了省长质量奖。“原办法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及新形势下对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发展要求,因此,此次进行了修订及补充完善。”省质监局质量管理处副处长孙秀忠介绍。

  以评选范围为例,原《办法》企业评选范围以工业为主,未能完全涵盖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不能适应目前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此次将评选范围界定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并鼓励具备示范引领性的中小单位和组织申报。

  对于申报单位和个人的资格也做出了更严格的界定。申报单位增加了应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及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要求。申报个人增加了政治、品行、廉洁、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