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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民警通过查询发现,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浙江新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类似于当初酒驾入刑,新的《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各种作弊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