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试行)》已正式出台,对进口食品经营者、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严格规定。新规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注意了,一些没有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是不符合规范的,不要购买。另外还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进口食品要符合国标

  山东新出台的进口食品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食品经营者。规范对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查验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查验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进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有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进口食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进货时要查验“十证”

  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进口商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十项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从事进口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没中文说明书不要买

  规范对于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单独拿出来一章进行详述。以往有市民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反映,有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也在销售,以后这种商品都是不合格的,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下月起市民在消费时要谨记中文标签的情况。

  按照规定,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装销售肉类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进口食品”字样,方便消费者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