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德州市扶贫办的消息,经德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德州市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办法(试行)》近日印发,提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发现的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全市脱贫攻坚任务,德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督查问责办法,规定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查工作,扶贫办负责全面督查各阶段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党委政府督查部门重点督查脱贫攻坚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组织部门重点督查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及派驻单位开展扶贫工作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督查本系统、本行业工作任务和扶贫政策落实情况。扶贫办对督查情况及时梳理汇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解决。需要问责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问责。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组织领导不力,重视程度不够,执行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限期整改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关单位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以上处理:对上级部署要求传达贯彻不及时、政策研究不透、结合实际执行落实不到位,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被动应付的;未按规定时限、编制和人员标准配足配强工作力量,或者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机构低标准、低水平运转的;对本地本领域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消极等政策、要资金的;对本地扶贫工作统筹协调不够、督查检查不力,形不成工作合力,或者在落实扶贫政策、制定工作措施等方面出现偏差、造成损失的;对本单位承担的扶贫任务不主动研究部署、不主动服务指导,影响工作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