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济宁“9.23”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23日,杜某驾驶车号为鲁H**869的轿车行驶至济宁市洸河路凯赛大桥路段时,与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蔡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杜某驾车逃逸,后被济宁交警部门抓获。经调查,杜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杜某被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八、东营“10.11”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11日,张某某驾驶车号为赣E**800的轿车行驶至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仙河—海港026号线杆路段时,与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后到东营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张某某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被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九、临沂“10.1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14日,李某驾驶车号为鲁Q**022的轿车行驶至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与延安路交叉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后被临沂交警部门抓获。经调查,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李某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十、日照“10.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28日,卢某驾驶车号为鲁L**916的轿车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田家园村路段,与李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逸。后到日照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卢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卢某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