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4 月13 日讯 (通讯员 秦建波 记者 甘倩茹)13日, 滕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滕州市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 并当庭作出判决。 因为出卖自己的亲生女儿, 滕州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 马某对其女儿的监护权。 这一案件也是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以来,山东省首例因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据了解, 2012 年潘某、 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在恋爱期间马某意外怀孕,由于马某在大学就读, 而且双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引产费用, 于是决定生下孩子卖给他人。
马某生下一女婴后, 潘某、马某于2015年2月6日, 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张某、黄某。2015年12月7日, 滕州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 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 缓刑3年。
在潘某、 马某拐卖儿童犯罪审理过程中, 滕州法院和滕州检察院对该女婴的情况高度关注。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滕州市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 建议滕州市民政局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2016年4月11日, 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法院提起撤销潘某、 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滕州法院当日立案。
滕州法院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 潘 某 、 马 某 以 非 法 获 利 为 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 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两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滕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民政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一)的规定, 依法可撤销潘某、马某对其女的监护权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撤销潘某、 马某对其女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