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青岛3月11日讯(记者 刘宇昕)11日,大众网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印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文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据悉,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印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青岛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文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