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动、不敢动积存尸体处理面临难题

  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明文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但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遗体因不同原因而缺少“死亡证明”这一关键要素,殡仪馆又不会火化非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最终导致积尸严重。

  “冯某,男,2010年3月31日由120送至太平间。”死者冯某的相关信息简单地写在存尸簿上。6年前,冯某因车祸致死。经协商,冯某姊妹获赔9万元,但拿到钱后2人从此杳无音信。“我们曾有冯某家人的联系方式,从拒接到成为空号,冯某尸体至今无人管。”赵康说,公安部门担心将冯某尸体处理后会有人回来要尸,所以未开死亡证明,冯某的尸体因此存放了6年没人管,存尸费用也由太平间承担。

  综合多地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说法,目前太平间、殡仪馆积存的尸体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无名、无主尸体。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无名、无主尸体,公安机关不愿开具死亡证明和送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原因是担心家属有一天出现并索要尸体;第二种是有名、有主尸体。这些尸体大多涉及各类纠纷,如果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火化尸体可能得罪纠纷的两头,使自己成为众矢之的;第三种是涉及医疗事故的尸体,因医患矛盾未解,尸体迟迟未处理;第四种为涉案尸体,由于案件未破,尸体需继续留存。

  昆明市殡仪馆馆长瞿勤认为,各类尸体之所以长期无法处理,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和规定。记者查阅《殡葬管理条例》发现,全文并没有涉及无名、无主尸体,有名、有主含纠纷尸体,医疗事故尸体和涉案尸体的具体处理程序和方式。而地方性法规中,有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内容,有的仍然是空白。如《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仅对无名、无主尸体的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律法规,对尸体不作处理成为各部门目前最“放心”的方法。

  “尽管《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及时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满60日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将其火化,但实际中,公安部门并没有按规定进行操作,尸体拉进太平间后再没了下文……”内蒙古人民医院太平间一名工作人员说,对有关部门来说,这些尸体就是棘手的问题,谁都不愿动、不敢动,弄不好扯进纠纷里就得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