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姐姐没有通知自己母亲去世,使自己没能及时参加吊唁、祭奠等仪式,结果被其他亲人和朋友批评“大不孝”,济南市民王乐(化名)认为哥哥姐姐们的做法严重侵犯自己的人格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该案也成为山东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吊唁权案。4月1日,记者从济南市市中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日前已审结,法院依法驳回了王乐的诉讼请求。而案件的实情,也颇有些出乎意料。

  扫墓时才知母亲已去世

  原告王乐是家里年龄最小的孩子,还有两位兄长和一位姐姐。四人的父亲逝世多年,安葬在公 墓。2013年清明节期间,王乐去给父亲扫墓,却发现母亲已经于当年3月31日去世,而自己却没有从兄长和姐姐处得知这一消息。王乐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作为儿子没能在母亲去世前见上 最后一面,是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和缺憾,而且他也没能参加母亲的 火化及悼念等仪式,受到众多非议,精神上遭受痛苦。王乐认为,对去世的母亲进行吊唁具有特殊的 道德和情感意义,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5年4月,王乐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为兄长和姐姐没有通知他的行为有悖于家庭伦理 和社会公序良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对簿公堂抖出实情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位被告却 讲出了另一个事实。老大王强(化名)在法庭上承认三人确实没有通知王乐,但是王乐在起诉中没有陈述全部事实。 之所以没有通知王乐,实际上 是母亲生前的遗言,因为母亲去世前长期患有病痛折磨,而王乐在母亲去世前最后的三个春节都没有回家探望过母亲,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使母亲十分伤心。王乐还曾经因为家产的原因与母亲发生矛 盾,给母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常说自己死后不让王乐来探望她。

  此外王强表示,因为家产的原因,王乐之前不断制造家庭矛盾,给兄长和姐姐护理母亲造成极大困难。在母亲去世后,王乐要求 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也说明其 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家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 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但是,该法律的规定是在于对继承人 财产继承的权利进行保护,并非“人格权”,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 定三被告负有“通知义务”,且三被告并未故意隐瞒或阻挠,因此法院 判令驳回王乐的起诉。

  (生活日报记者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