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接触老鼠屎导致生病住院,到底算不算工伤?日前,烟台市中院一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责令人社部门依法予以工伤认定。
于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去年的一个工作日,于某按公司安排维修电路时,不慎接触到被老鼠咬过的电线及排泄物,导致持续发热三天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于某患的是“肾综合征出血热”。随后,烟台市人社局依公司申请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于某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牟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本案中,于某在工作中接触被老鼠咬过的电缆是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而不是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个人行为。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主观上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伤害的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本案中,于某所受的伤害事故虽不是工伤认定中传统意义上“事故伤害”的概念,但于某所得“肾综合征出血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原因、病情特征等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来源:水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