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令”就是受害人的“护身符”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每年全市5000余起家事案件中,离婚类案件占到八成,其中因为家暴问题而离婚的不在少数。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暴问题有了明确法律规定可以依据。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是反家暴法中的一大亮点。

  “简单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李宁介绍,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与此同时,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对被申请人的限制影响也将扩大,当法院批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暴法让家暴不再隐性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李宁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我市每年发生的5000起家事案件中,离婚类案件占到八成,只有1%认定为家暴,即每年只有40起离婚案件最后认定为家暴。很多家暴问题因为被害人举证能力弱或抱着家丑不能外扬的心态,自我保护意识差等问题,让施暴者得不到严惩。

  “很多原来的模糊地带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李宁说,例如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原来不太好界定为家暴行为,现在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让原本不能在短时间内解除婚姻的被害人,能在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得到人身保护。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