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飞地”税收分享制度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办法。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引导产业优化布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确定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飞地”税收具体分享比例

  新上产业项目

  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

  老企业搬迁项目

  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

  合作园区项目

  可由双方政府根据园区土地价值、基础设施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在上述分享比例的基础上,省内“飞地”双方可综合考虑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省外“飞地”项目,参照以上分享办法,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