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京津冀重大项目省财政将给予补助
按照《通知》规定,实行“三税”分享的“飞地”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二是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迁入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三是新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以及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等原因而跨市搬迁且影响当地财政利益较大的项目。
“飞地”企业按属地原则就地纳税,相关方政府应分享的“三税”收入,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理。对承接京津冀、“一带一路”地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以及省内企业跨市投资落户省级扶贫重点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实现的“三税”省级分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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