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六十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长,没有做出规定。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将原来条例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费能领到18岁 生二胎将自动停发

  对于之前“独生子女证从2016年元旦起就停止办理”的传言,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奖励或者扶助。

  也就是说,在我省计生条例修改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广大夫妇仍享受原有的奖励和扶助。但如果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意见稿对独生子女费的领取也做了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