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山东省发改委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市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8项责任。

  我省粮食产需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经济工作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记者了解到,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今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的、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办法。

  山东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转化和消费大省。总体看,粮食产需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保障粮食安全有基础。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持续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继续稳产增产的难度逐年加大,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有待加强,保障粮食安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复杂艰巨。《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稳固全省粮食安全持续向好态势,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