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规定》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

  据介绍,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的治理,参照执行。

  《规定》提高了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并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光气又称碳酰氯,用作有机合成、农药、药物、染料及其他化工制品的中间体,是剧烈窒息性毒气,毒性比氯气约大10倍,高浓度吸入可致肺水肿。)

  按照《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选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布局,生产装置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距离要求。新建企业应当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现有企业不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的应当搬迁入园。而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再新增产能;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规定》强调,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同时,《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惩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省级“黑名单”严格监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进行奖励。对执法检查中处罚的企业,一律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

  《规定》的最后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证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