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到ATM机取款时发现有张信用卡,竟分7次取走1.3万元现金,之后又将1万元转至自己银行卡中。本以为自己的行为无人发现,但一旁的监控却将他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了下来。近日,济宁任城区法院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4年11月7日,王女士持信用卡到一处ATM机取款后,将该卡遗忘在ATM机上。由于信用卡处于取款状态,未退出交易。随后进入的赵某发现未退出的信用卡后,随即分七次取走了13000元现金,几分钟后又用该卡转账10000元至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
  2014年11月24日,王女士发现其银行卡丢失后,立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卡内少了23000元。王女士于当日9时21分向公安机关报案,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确定赵某有作案嫌疑。11月28日,赵某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同意退还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另查明,今年1月16日,赵某家人已替其退还230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王女士。
  赵某称,自己在王女士工作的单位做保安,常代他人取款、转款。案发当天他受王女士委托代为取款,将取出的13000元现金交予王女士,并另行给了她10000元。同时,从王女士银行卡里转账10000元至自己的银行卡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发现王女士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现金13000元,转账10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实,案发前两人并不相识,赵某亦称是取款时相识,其辩解王女士将密码告诉其并委托其代为取款,与常理相悖。且取款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先后进入ATM机取款,并非同时进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判决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拾卡取钱超5000
  涉嫌构成诈骗罪
  据任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续新国介绍,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行用卡”的轻刑,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行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续新国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私自激活他人信用卡取款、捡拾信用卡盗刷、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也有了明显增加。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一定要谨慎,防治上当受骗。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捡拾到他人信用卡后应积极归还失主,切勿盗刷他人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