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