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一男子伙同他人,将欠下其公司39万余元货款的男子卢某非法拘禁在某宾馆。日前,山东省枣庄滕州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将涉案的男子李某等5人全部抓获。
“警察同志,我丈夫被他人非法拘禁,希望你们救救他。”10月27日,滕州市公安局接到一通报警电话,称其丈夫卢某被人以要账为名于10月25日从潍坊市城区带走,现被拘禁在滕州,请警方帮助解救。
接警后,刑警大队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过两个小时的侦查,办案民警了解到,卢某经营的公司因欠李某公司39万余元货款,被李某等人从潍坊带至滕州某宾馆内拘禁起来。刑警大队立即会同善南派出所、巡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至某宾馆将卢某成功解救,涉嫌非法拘禁的李某等人被当场抓获。
经查,李某系山东淄博人,在青海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与辽宁籍男子卢某经营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到2014年11月,卢某经营的公司欠青海某公司货款39万余元,且此欠款由李某负责清欠。今年10月24日,李某发现卢某的汽车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某宾馆楼下时,立即叫来公司的高某等人监视卢某行踪,并潜入卢某房间,限制卢某自由。当日下午5时许,他们开车把李某带离潍坊,途经淄博时,李某又叫上其朋友徐某,5人一起将李某带至滕州,拘禁在某宾馆内。期间,李某让卢某打电话要求卢某妻子给李某汇钱,卢某妻子得知卢某被拘禁后,打电话向滕州警方求助。
目前,李某等5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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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