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刘福宏简要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修改情况。其中,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入刑。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做了修改完善,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对《刑法》第133条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 罪定罪处罚:二是《刑法》第280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齐鲁晚报记者 王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