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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可衔接
根据人社部发[2014]17文规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做出了规定:
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在退休前根据缴费情况认定按职工养老还是居民养老,不可重复享受上述两类养老待遇。
关于缴费年限认定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保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基本保缴费年限。衔接完成后,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