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8月26日讯(记者 马俊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了解到,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刘某等人贪污案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张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实验师尹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经查,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某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某、尹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某参与套取公款455万余元,被告人尹某参与套取公款1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