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尹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刘某骗取公款,仍按照刘某的指使,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亦构成贪污罪。

  另查明,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后,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刘某名下截至2011年底的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万余元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收入,并从其骗取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计算,被告人刘某实际骗取公款341.8万余元。与此对应,将被告人张某、尹某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张某参与骗取公款168.9万余元,尹某参与骗取公款47.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