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自2013年以来,使用在其经营的淄川区洪山镇王某电器经营部内安装的多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为信用卡持卡人房某、蒲某甲等十七人刷卡套取现金或者通过从其他信用卡中套取现金的方法代为归还信用卡透支钱款,并按比例从中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2110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1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涉案违法所得39108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POS机、账本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原文来源:淄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