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29电(张晓琪)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发布会,邀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锋,副厅长房波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办法》规定,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韩金锋介绍说,山东省共确定了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为了平稳过渡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据悉,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织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