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类情形需调整权力清单三大类情形需调整权力清单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李保峰 葛 健 报道

  本报济南5月12日讯 行政权力清单,并非一单定“终身”。5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需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据悉,山东是全国较早在省级层面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省份。

  据省编办主任刘维寅介绍,去年以来,我省抓住清权、减权、优权、制权四个关键环节,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10类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公开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省级清单纳入58个部门(单位)权力事项4227项,压减了42.6%,其中省级直接行使2592项,省市县共有、由市县属地管理1635项。通过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速,有效激发了社会投资和创业热情。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是第一步,权力清单并非一成不变,政府还要根据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等三大类情形,建立起动态调整机制。”省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处长陶然介绍说,比如省级政府需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权力,或省级向市县下放权力等情形,都需要定期对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

  通知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