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自强

  不配合执法工作,辱骂、掌掴、踢踹民警,青岛一男子日前被李沧法院以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全市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在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对民警实施辱骂、推搡行为,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实施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经鉴定,民警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铁护栏焊接合页价值人民币十五元。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已就该十五元进行了赔偿。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在饮酒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先后实施了辱骂、推搡、掌掴、踢踹行为,并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且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袭警亦应当负刑事责任。综合案情,李沧法院做出判罚,被告人张某某以袭警罪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全市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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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讯员 张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