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4月25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因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青岛鲜美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该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进货时自己是同其他家一起进的货,由于自己进货量比较少,所以没有向对方索要合格证明。
2021年3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即墨区通济办事处城马路64号的青岛鲜美坊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提供不出其采购的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的原料鸡爪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公司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3月19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其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最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处罚:罚款11000元。
信网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对方表示产品有合格证明,但进货时自己是同其他家一起进的货,由于自己进货量比较少,所以没有向对方索要合格证明。“后期我们想向其索要合格证明,但因为没来得及,所以被处罚了。”负责人表示,罚款将在3个月内补缴完毕。信网记者 杨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