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滕州市财政局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滕发改字〔2020〕111号

  关于明确我市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学区(联区)、有关市直及民办学校:为规范我市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9〕2号)、《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枣教发〔2019〕20号)、《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滕教体发〔2019〕5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小学课后服务费是各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课后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

  小学课后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按照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17:30的要求,一般每月课后服务天数为22天,各学校提供课后服务2课时/天的,每生每月100元;提供课后服务1课时/天的,每生每月60元,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各学校可在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情况,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见附件)。

  三、收费对象

  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在校小学学生。民办学校组织课后服务不收费。

  四、收费减免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小学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全部免费。

  五、退费规定

  学生家长中途书面申请退出课后服务的,小学课后服务费实行按天计退。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校服务天数减少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服务天数情况按天计退,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的管理和学生登记工作,切实做好退费工作。

  六、收费规范

  小学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课后服务费由学校负责统一收取,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款专用。学校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每学期自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规定在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段、服务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文件依据、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学校要建立规范的课后服务申请与退出机制。

  七、收费监管

  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渠道,避免增加学生负担。

  市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小学课后服务及收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督促各小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及时将课后服务费备案汇总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便于加强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收费监管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线索,及时移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学校日常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八、宣传引导

  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全面解读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各学校在做好收费公示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家长宣传沟通解释收费政策,及时回应家长关切。

  九、其它规定

  全市初中参照执行。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三个月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