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醉酒后走出饭店,被告人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刑法,因此为了安全起见,被告人借了饭店老板的无牌四轮电动小车回家。被告人借着酒劲,驾驶着小型四轮电动车沿广饶县乐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乐安大街某路口西200米处时,有执勤民警的警灯在闪亮,被告人心想我又没开我的轿车,无碍,吹一口气没什么大不了。

  执勤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超过80 mg/100m1。之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后经鉴定,被告人单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5.20mg/100m1。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近日,广饶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单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其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单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通过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的监控视频可以直观发现这样一个问题:被告人单某反复向民警解释其知道自己喝了酒,因害怕触犯刑法,而未驾驶其大众轿车,借用他人的四轮电动车开回家,怎么还是触犯了法律呢?

  四轮电动车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即“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包不包含四轮电动车。法庭审查的证据中有一项为鉴定意见即《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三轮车辆”。据此,鉴定意见为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