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0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春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春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