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慧晶介绍了《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情况。据介绍,条例于2020年11月30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4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和支持、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条例的主要特点和重点内容共有7个方面。

  一是采用新的立法模式。本条例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条例坚持了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社会共治、系统推进的促进型立法原则,更多地通过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鼓励奖励性规范来传达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使条例不仅具有规范、震慑、惩戒的作用,也有潜在的价值导向、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这一新的立法模式将更有利于法规的深入人心和遵照执行。

  二是体现德州地域特色。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紧密结合德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长期实践,充分吸纳了在创建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以问题为导向,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把长期困扰德州市创建工作的短板弱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纳入其中加以解决,使条例成为为德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量身打造的一部法规。

  三是彰显时代特征。条例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对文明行为的新要求,突出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从文明行为角度明确了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如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推行分餐制与使用公筷公勺,不得非法捕猎、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规定了用餐者、食堂、餐饮经营者应当践行光盘行动、文明节约用餐供餐等行为规范;积极践行《民法典》绿色原则,规定了节约水电气等资源、绿色出行、文明安全环保祭祀等内容;传承弘扬英烈精神,明确规定在设有英烈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纪念设施。

  四是聚焦实际问题。文明行为规范分散在国家法律、法规,各类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之中,包罗万象、十分复杂。条例第二章,立足德州市实际,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强烈,特别是德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并且具有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行为加以制度设计,确立公共秩序文明、交通文明、公共环境文明、社区文明等12类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将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通过正向引导、反向约束,发挥法治的规范和支撑保障作用。如在公共秩序文明方面,既从正面要求举止文明、着装得体、有序礼让,又对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的问题进行规范;在交通文明方面,对不礼让行人、争道抢行、车窗抛物等问题进行规范,对共享单车运行企业和快递、外卖从业人员予以约束;在公共环境卫生文明方面,针对乱扔垃圾、禁烟控烟、破坏公共设施等问题进行规范;在社区文明方面,对毁绿种菜、阻塞消防通道、高空抛物等问题进行规范。条例还对家庭文明、乡村文明、旅游文明、网络文明、校园文明、诊疗文明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五是引领社会风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乐善好施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为弘扬这些传统美德,条例专设一章倡导美德义行,通过正面引导、正向激励,支持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助人为乐、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高尚道德行为,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礼遇关怀和困难帮扶等制度,从而将崇德向善的行为上升为法律规定,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引领社会新风尚。

  六是形成促进合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强大合力。条例首先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以列举方式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倡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注重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示范表率作用,从而最大限度挖掘和释放社会共治潜力,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七是做好制度衔接。条例所涉及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已被纳入相关法规,比如乱扔垃圾、破坏公共环境、不文明养犬、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在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已有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在条例中继续纳入。同时,对已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事项,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控制吸烟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立法留下空间。另外对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责任,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和德州市制定实施的有关法规中已有明确规范,条例不再作重复性表述,只采取指引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