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3月3日电(记者 陈莹)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的一名投保了40万元“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并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客户,因诊断为Ⅰ型糖尿病却遭到拒绝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案卷显示,赵辉(化名)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8月两次在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4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基本保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2019年8月,赵辉因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Ⅰ型糖尿病;2020年4月再次被诊断为Ⅰ型糖尿病。随后,赵辉向太平洋保险申请理赔,而太平洋保险却向其下达拒绝理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被诉上法庭后,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安中心支公司辩称赵辉患有Ⅰ型糖尿病的诊断依据不足,要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辉的住院诊断错误,其病情符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的相关约定,故太平洋保险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十日内支付赵辉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并支付保险分红,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经查询赵辉以前的住院病历,其曾被诊断为Ⅱ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不会转换成Ⅰ型糖尿病,两者发病机制不一样。且赵辉的住院病历前后矛盾,其患有Ⅰ型糖尿病的诊断依据不足。” 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安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辉的诉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保险主张赵辉的住院病历记录前后矛盾,赵辉陈述出现Ⅱ型糖尿病记录的日期均为其刚住院的初步诊断记录,经会诊后最终出院时确定为Ⅰ型糖尿病,该陈述更符合客观情况。太平洋保险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辉的住院病历诊断错误,且一审法院询问该公司的鉴定意见时,该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太平洋保险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图片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