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7时许,家住济南市钢城区的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莱钢大道与驾驶非机动车的吕某某及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朱某某相撞,造成三人受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钢城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事故三方家境困难,暂时无力支付重伤员段某某抢救费用。

  为使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钢城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机制,迅速通知伤者所在医院启动救助基金救助措施,由医院在暂不收取抢救费的情况下先行救治伤者。后通过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事故伤者垫付了2万多元的抢救费,为挽救伤者的生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份“救命钱”救急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需要偿还

  “救助基金是‘救急’基金,而非‘救济’基金。”救助基金的追偿收入是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前提,是救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帮助更多家庭重拾希望的根本保障。如果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将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