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6条。其中,总则共5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湿地城市建设与湿地的定义、建设原则、地域特色和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参照《关于加强规划引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实施意见》《东营市建设湿地城市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湿地生态现状,《条例》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心城(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政区域),其他县区可以参照执行。同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城市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湿地城市建设”,进一步明确湿地城市建设的推进机制。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规划在湿地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引领地位和先行作用,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明确了城市湿地特色构建的规划要求和主要措施,规定“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明确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和次中心,形成功能完善、层级清晰、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组团式生态型城市,彰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和其他湿地,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湿地的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等要求;明确了规划引领中心城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确定、重点开发区域划定、产城融合发展体系构建、湿地城市活力提升等要求;明确了风貌管控制度、蓝线绿线划定等规划管控措施,规定“建立以城市设计为主要手段的风貌管控制度,确定湿地城市总体风貌格局”“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对划定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制定风貌管控导则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和市级规划管理权限等具体要求,规定“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新建城市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1.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5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共19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实施、湿地工程建设和生态维护、城市建设管理等进行规范。为保障规划的落实执行,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突出湿地特色,《条例》对湿地工程建设、湿地生境恢复和维护管理、生态用水机制建立、水环境质量提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条例》对无内涝城市建设、湿地产业融合发展、城市绿化、城市艺术品位提升和历史文化传承、配套设施建设、现代交通体系建设、城市更新、测绘单位义务等城市建设领域的事项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安全风险防控、违法建设治理等相关管理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共5条,主要规定了湿地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湿地城市建设宣传与监督、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城市建设的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城市建设。《条例》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湿地城市建设多元营运,以商业收益反哺运营维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了测绘单位和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鉴于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备,且我市已出台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仅对个别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