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共同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参照《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威海市科技局对2017年出台的《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威科规字〔2017〕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9月1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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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10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积极引进和培植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市科技局起草修订了《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相关依据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威发〔2016〕19号、威政发〔2018〕20号 、威政办字〔2018〕10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及发展要求,今年8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科技局起草了《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概念定义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为备案条件与程序,主要说明了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程序;第三章为运行,说明新型研发机构应围绕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培育和高端人才聚集培养等方面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第四章为管理与评估,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动态管理、名称变更和资格撤销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第五章为扶持政策,明确了依据新型研发机构评估结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第六章为附则,说明《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共同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威海市注册,以开展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投资主体多元,建设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合作的机构。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备案登记、评价管理工作。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先期培育、指导服务和备案推荐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其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威海市,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及职能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威海市企业在市外为主投资设立且科研成果为主在威海转化的研发机构,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企业申请备案。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条件和研发投入。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具备良好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鼓励开展“1+N”模式探索,采用加盟、共建等方式协同建设。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布局,明确的技术领域研究方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孵化育成、人才集聚等方面特色鲜明;有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
(五)初具建设成效。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初步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构运行初具成效。
(六)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申请机构填写《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报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推荐上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单位)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共3人组成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论证,综合提出意见建议;
(四)公示确认。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建议,提出备案意见。拟备案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 运 行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为核心业务。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科技支撑。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威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3年备案期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水平、建设发展和科研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要积极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统计、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构当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记录不良信用,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3年一轮评估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鼓励各主管部门应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威海市企业参照本办法在市外为主投资设立且科研成果为主在威海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且评价成效突出的,由本企业申请享受相应奖补,并用于市外该机构建设。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市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骨干企业等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骨干央企国企等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2020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