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做好滨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通告如下:
一、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且符合新旧国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必须到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挂牌服务点进行登记挂牌。
二、2020年9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电动二轮车临时号牌备案登记业务。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未悬挂正式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未依法登记并挂牌上道路行驶的,将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
四、电动摩托车车主应尽快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交强险等相关凭证前往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特此通告。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8月15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忠才 通讯员 张锦程 周贝贝 盖嵘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