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巩盛昌受贿、挪用公款、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巩盛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巩盛昌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6月23日,山东高院官方公众号对此案进行了通报。

  (2019年12月17日庭审照片)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巩盛昌利用担任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4万余元。

  二、挪用公款罪。2012年5月,巩盛昌利用担任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1000万元出借给某房地产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后其非法获利21万余元。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7年底,巩盛昌利用曾担任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案件办理提供帮助,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5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房产一套。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巩盛昌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巩盛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前挪用公款已全部退还,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此前通报,经查,巩盛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配偶不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为亲属购买房产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巩盛昌简历

  巩盛昌,男,1956年9月生,汉族,山东桓台人,大学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政治部组宣室副主任、检察员、宣传处处长、政治部副主任等职。2005年12月任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2006年1月任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06年3月任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7年3月退休。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