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莉莉 高阳 马冠群 报道

  晨报淄博2月11日讯 今天,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全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就疫情发生后社会所关切的问题,意见中提出了涉及七方面29条细则,针对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衔接现有法律规定,全部予以细化明确。

  确诊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涉医犯罪、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行为将被严惩

  针对涉医、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失职渎职等犯罪,意见中同样进行了明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对于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对于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保障隔离人员合法权利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意见中明确,要持均衡保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将依法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将突出特殊主体保护,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