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广阔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自2014年起,杨广阔先后在济南市天桥区、历城区等地开设五家足疗店,雇佣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在各足疗店看店,纠集、控制刘某某、华某某、郝某某、闫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向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杨广阔制定卖淫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管理制度,对卖淫女进行考勤,违法所得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在店内安装监听、报警等设备,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具体负责接待客人、介绍项目、让客人挑选卖淫女、望风、运送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报账、为卖淫人员发放提成、打扫卫生等。其间,杨广阔借款给卖淫女刘某某、华某某,并采用计高息、反复计息、签订高额欠条、签订委托购车合同等方式控制二人,要求二人卖淫还款,在遭到刘某某、华某某拒绝后,杨广阔、张明辉通过殴打、安排他人看管、扬言损害名誉等方式强迫刘某某、华某某卖淫,并在二被害人逃跑后,将其抓回予以殴打、拘禁,强迫二被害人继续卖淫还款。杨广阔、张明辉、朱传华在一定时间段内纠集在一起从事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广阔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明辉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宣判后,杨广阔、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