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欠员工工资,但个体酒店已注销,谁赔?劳动仲裁:老板个人赔!

  近日,刘某到高区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高区某个体酒店支付拖欠的2019年7月、8月份两个月的工资6200元。
在劳动仲裁立案期间,该酒店因经营管理不善,负责人赵某某将酒店营业执照注销。
仲裁院调解时,赵某某认为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了,对职工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应予以驳回。
高区仲裁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该酒店已被注销,但根据工商登记情况,赵某某属于个体工商户,仍需以个人财产对本案工资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赵某向刘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时,当该个体组织用工主体已被注销,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高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解释,个体工商户虽有用工资格,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即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的认定,其中第56条为“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发生此类情况时,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亓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