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人死亡还担责:拐弯电动车没让行,直行面包车司机分神+超速

  10月25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通报了一起涉及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9月20日,周某骑电动自行车拐弯时未让直行面包车,而面包车超速行驶,且驾驶人于某“分心驾驶”,两车相撞后,周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9月20日傍晚,在和兴路与港头村村路交叉路口处北侧,一辆准备横穿马路的摩托车被一辆过往车辆剐蹭,摩托车倒地,摩托车上的乘客受伤。交警四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了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

  18时40分许,就在民警还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另一起交通事故突然发生——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左转,被一辆疾驰而至的直行面包车撞飞,骑行电动车的男子当场死亡。

  经查,死者为57岁的周某,事发前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和兴路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向南左转弯,而面包车司机为于某,驾驶面包车沿和兴路由西向东直行。

  路口监控显示:事发前,面包车的车速较快,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减速。

  事后,面包车司机于某交代,他见前方路口北侧有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只顾看热闹,根本没有注意到前方有电动自行车。

  后经技术鉴定,面包车在事发时的时速达到了78公里/小时,而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经分析,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无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处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在行驶至无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处注意力分散未能保证安全驾驶,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本起事故中,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某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交警四大队认定,周某和于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为同等作用,双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陶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