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虎毒也食子?狠心爹50000元卖亲生儿

  贩卖儿童被起诉

  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经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30日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牛某某(化名韩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牛某某将一名男婴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假手续向滕州市羊庄派出所为男婴成功申报落户,取名为“郭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为该男婴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证人郭某某、范某某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已被提起诉讼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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