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有一辆急救周转备用平车,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将被罚款……11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用《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顺利开展。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然而,在过往现实操作中,紧急或特殊情境之下因费用难予落实而造成的“见死不救”悲剧也并非没有。对此,一味抱怨医疗机构没有人性温度似也过于偏颇,毕竟,站在医院的角度,救治后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若没人买单也是个大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与“费用”相比,“人命”更是个事关社会文明进步的大问题,因纠结于费用而贻误抢救时机,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此番北京市出台的《办法》即给这个类似“车让人?人让车?”长期困扰人们的两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补费”,拒不接收医院最高罚5万。

  然而,政策是好政策,《办法》列出了明确的考核和处罚条款,但与此同时,北京辖区内的医院恐怕还有顾虑,万一在极端情形下事后找不到责任人或遭遇恶意逃费,追缴不到费用怎么办?院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对此,《办法》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于此,看似问题有了明确的解决,但依照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有没有配套具体流程及详细说明呢?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若依笔者意见,欲要让医疗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心甘情愿、没有顾虑地地展开救治,尽最大可能地挽回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办法》就必须就医院救治急危重患者后期费用来源问题进一步拿出更细致的执行方案,而且方案要尽可能的细致、明确和可操作,不会给医院方面额外增加太大的工作量。试想,如果医院接诊一名无人照料的危重病人,和接诊一名普通病人一样没有区别,丝毫不为潜在的费用问题担心,他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呢?

  综合以上,为了把对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补费”的好政策落到实处,除过清晰的要求、严厉的考核与处罚条款,进一步用得力的措施切实保障医疗机构的利益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这对医疗机构执行《办法》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激励。(陈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