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9日讯 通过收受贿赂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安排和企业贷款等方面提供便利,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枣庄银行)原行长助理、济宁分行行长李某某最终因贪污受贿罪获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19)鲁048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显示,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记者了解到,李某某即为枣庄银行原行长助理、济宁分行行长李新亚。事实上,早在去年10月份儿,滕州市监察委员会官网就披露出李新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滕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管调查的信息。如今时隔一年,李新亚涉贪污受贿案一审落槌。
法院查明,经枣庄银行党组研究、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银监局核准任职资格,李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被聘任为该行行长助理,2015年5月28日被聘兼任该行济宁分行行长。
2016年至2017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枣庄银行济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其个人支出的党费、取暖费、车辆购置税及车票等票据在济宁分行财务报销,共计5.93万元。2012年至2018年,李某某利用担任枣庄银行行长助理、济宁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刘某等7人所送财务共计34.65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记者了解到,向李某某行贿的7人中有5人是枣庄银行的员工或家属,行贿的目的是请托李某某在职务晋升或者亲属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为张某儿子进入枣庄银行汶上支行工作收受10万元,为高某弟弟进入枣庄银行工作收受现金10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因为他人在企业贷款方面提供便利受贿。其中,收受王某所送现金8万元及烟酒等物品、种某某购物卡1万元及现金1.5万元,并为他们在枣庄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59309.03元,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虽然李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经查,枣庄银行系国家出资企业,李某某经该行党组研究等程序,被聘任为行长助理兼济宁分行行长,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