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取缔“黑店”!烟台开发区两人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被处罚

  10日,记者从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获悉,近日,开发区公安分局潮水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家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旅馆,旅馆内有多名房客入住。了解情况后,巡逻民警分别将两名旅店老板李某和张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两名旅店老板对自己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两人表示开业时不太清楚经营旅馆所必需的许可材料,就盲目开张经营,殊不知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

  民警向两人讲解了旅馆业经营的法律条文,两人才认识到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问题的严重性,并声称立马按要求整改。

  目前,李某、张某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被开发区警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3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闫丽君通讯员马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