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8月1日讯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省内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省内医疗机构污染排放现状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进行修订,旨在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本次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适用范围、思路和原则、修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达标可行性、经济环境效益做出分析。

  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我省医疗机构众多,污染物排放量大,修订排放标准是基于排放现状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此外,本标准的修订对简化标准执行、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实现标准管理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较于原标准,本次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适用范围将涵盖省内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等。

  (二)调整了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分类分级控制,增加了控制项目,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三)加严了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低于新修订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四)增加了污泥控制要求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达到新修订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五)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规定

  医疗机构应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将医疗废物及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修订了采样与监测相关规定

  污水采样与监测:医疗机构应对一类污染物在科室或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各类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新修订的监测频次标准监测。

  污泥采样与监测: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 1kg。清掏前监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达标可行性和经济环境效益给出具体分析。达标可行性方面,征求意见稿编制组结合当前医疗机构污染物控制技术,通过对省内 16 家医疗机构的污水、废气及污泥进行现场监测,发现多数污染物指数低于修订后的标准限值,达标率较高;对于新标准带来的经济环境效益,征求意见稿指出,由于排放工艺改造的运行费用均在医疗机构可承担的范围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处理工艺实现全指标的达标排放,而控制要求的加严能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促进医疗机构污染物总量减排,同时,新限值对污水、废气及废物的处理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淘汰落后的污染处理工艺,全面提高清洁水平,推动实现各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对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闪电新闻记者 张伟 实习生 王若箫 济南报道

  (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