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方向盘,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三年半
6月19日,德州市首例“抢夺方向盘案件”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范某酒后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在车内随地吐痰,与公交车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当该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雁岛西侧红绿灯位置时,因躲避前方车辆而急刹车,被告人范某又因此开始谩骂刘某,继而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范某不顾其他乘客劝阻用手拉拽司机刘某的胳膊和衣服试图抢夺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多次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导致车身右侧与桥梁路牙刮擦,司机刘某紧急停车后按键报警。被告人范某随即被赶到的公安人员在该公交车内抓获归案。
3月20日,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6月19日上午,该案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我们不曾忘记,2018年重庆“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5分钟的争吵,3秒钟的互殴,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多少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我们应时刻谨记,切莫拿公共安全开玩笑。一辆车,装载着不仅仅是你一人,还有很多平凡的人和他们的家庭。
文明出行,平安到家 。
(原题为:《山东又一例!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3年6个月!》)
(澎湃新闻)